在美国州际合作的各种手段之中,应用最广泛、效力最稳定的当数州际协定,因为它是这些手段中 唯一拥有宪法基础的一个。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10款第3项规定:“任何一州,未经国会同
意……不得与他州或外国缔结协定或盟约。”该条款的制定显然有防止某些州通过互相联合或勾结外国 势力以侵害联邦权威的目的,但它在事实上却等于承认了各州具有经国会批准而签署州际协定的权力。
虽然被赋予了签署州际协定的权力,但起初各州却很少使用它。这一方面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 早期在解释协定条款时比较严格,另外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因为当时联邦集权的压力不大,各州缺乏
合作的动力。到19和20世纪之交,这两个因素都不复存在,美国的州际协定才进入蓬勃发展时 期。在1920年前的一百多年中,各州缔结的州际协定总共只有36项,而在1920年至1941年的20
年间,新增淘宝网女装协定就有25项。在随后的30年中,州际协定不断增多。1941年至1969年生效的协定达 到一百多项,“仅1950年至1970年间签署的州际协定的数量就大致与过去167年的数量相等”。
经过最近几十年的发展,美国州际协定的数量已经相当可观。截至1998年,正在发挥作用的州际协定的数量是217个(25个边界协定,192个其他协定),处于休眠状态或已失效的协定是51个。
在数量增加的同时,州际协定在功能、成员数量和执行机构等方面也表现出许多新特点。从功能看,州际协定所覆盖的领域更广泛。在1920年之前的36个州际协定中,除了1862年的《弗吉尼亚一西弗吉尼亚协定》是解决两州分离的问题外,其余的全都是边界协定。而现在的州际协定已涉及教育、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等25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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